8月19日晚,聚力文化公告称,公司近期委托调解机构代表公司与有索赔意向的投资者或其代理律师进行沟通,共计收集到304名有索赔意向的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预计赔偿损失共3111.20万元。
截至8月19日收盘,聚力文化股价报1.52元/股,跌0.65%,总市值12.93亿元。
公司虚假陈述行为
导致重大投资损失
聚力文化表示,将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等规定,将上述预计的损失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已计入2024年半年度财务报表当中。上述预计的损失金额为公司根据现有资料测算的结果,如后续新增同类索赔主张或公司向投资者实际支付的金额与公司预计的金额不一致,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记者注意到,2023年2月,聚力文化发布公告称,冯志芳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杭州中院”)起诉公司、余海峰、姜飞雄、禹碧琼、薄彬及胡皓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已受理。
案件事由系聚力文化原子公司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美生元”)2016年至2018年虚增收入、利润,导致聚力文化2016年、2017年、2018年期间的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均存在虚假记载。2021年8月,聚力文化收到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对聚力文化的虚假陈述行为予以确认,并对聚力文化及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罚。原告冯志芳以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导致重大投资损失为由,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
来源:公司公告
杭州中院最终判决:聚力文化向冯志芳赔偿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128168.6元;余海峰对聚力文化上述应付款项在10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薄彬、胡皓、姜飞雄对聚力文化上述应付款项在1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禹碧琼对聚力文化上述应付款项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在冯志芳之后,目前聚力文化又收集到304名有索赔意向的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预计赔偿损失共3111.20万元。
多位时任高管被罚
资料显示,聚力文化主营业务为中高端建筑装饰贴面材料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于2008年上市。2016年5月,聚力文化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支付购买美生元100%股权,其中现金对价5.1亿元,发行股份价格为20元/股,共计发行14450万股,共计34亿元。
美生元的主营业务为移动游戏的研发与发行。根据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年、2017年、2018年,美生元虚增利润总额1.24亿元、2.62亿元、1.22亿元,分别占聚力文化同期披露利润总额31.34%、42.97%、4.2%;虚增营收2.11亿元、4.98亿元、1.88亿元,分别占聚力文化同期披露营收12.82%、16.25%、5.38%。
根据《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余海峰等净利润承诺方承诺利润补偿期间(2015年、2016年及2017年)美生元实现的净利润(扣除美生元因股份支付而产生的损益)分别不低于1.8亿元、3.2亿元、4.68亿元。但记者注意到,2013年、2014年、2015年1-9月,美生元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为-16.93万元、-115.58万元、1亿元。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任美生元董事长兼总经理余海峰,组织美生元实施了持续性的造假行为,担任聚力文化董事特别是董事长后,继续隐瞒造假情况,明知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仍审议通过并签字保证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时任聚力文化总经理、美生元副总经理薄彬,时任聚力文化副总经理、美生元副总经理胡皓,二人知悉参与美生元造假行为,并在聚力文化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余海峰、薄彬、胡皓是聚力文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聚力文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姜飞雄,时任聚力文化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禹碧琼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为聚力文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聚力文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余海峰给予警告股票杠杆配资公司,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薄彬、胡皓、姜飞雄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对禹碧琼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此外,浙江证监局还出具《市场禁入决定书》,对余海峰、薄彬、胡皓分别采取10年、5年、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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